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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来源:    时间:2015年08月28日    编辑:段福善
 

   (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是指为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依法公开发布其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发布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并对其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承担责任。
  (四)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五)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必须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发布内容、时间、形式等严格审查把关,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发布;通过网站、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的应将原文作为发布信息资料存档备查。
  (六)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1.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宣传材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2.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乡镇文化站)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及时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乡镇文化站)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3.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场所和设施,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七)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已经过时、废止的资料、信息应及时清理或作技术处理。
  (八)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