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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系统干部轮岗交流暂行办法
来源:    时间:2013年03月15日    编辑: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德才兼备、党管干部的原则,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活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更好地培养锻炼干部,开阔眼界,丰富阅历,积累经验,增长才干,提高素质。

  二、干部轮岗交流的对象和范围

  干部轮岗交流的对象是厅机关和厅直单位工作人员,重点是厅机关、厅直单位处级干部和特殊岗位上的一般干部。具体交流对象按以下情况确定:

  需要通过轮岗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

  1、拟提拔的领导干部有计划地安排轮岗交流;

  2、长期在机关工作,没有基层工作经历或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锻炼;

  3、长期在基层担任领导职务,工作业绩突出,但缺乏机关工作经验的,有计划地交流到机关锻炼。

  在一个单位处室工作时间较长的:

  1、在同一单位处室,同一领导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应该予以交流。

  2、在同一单位处室、同一级别上任职满5年的原则上可实行有计划的交流或轮岗。

  3、在同一单位处室,从事人、财、物等特殊岗位工作满10年的一般干部原则上可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交流。

  干部交流轮岗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不受年限的限制。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交流轮岗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如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在同一单位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审计、财务工作的干部,必须交流。上述避亲交流不受任职时间限制。

  为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及因工作需要可对干部做必要的交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进行跨单位交流:

  1、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2、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

  3、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干部轮岗交流的范围:

  1、厅机关处级干部可以在厅机关不同处室之间轮岗,也可以交流到厅直单位;厅直单位处级干部可以在厅属事业单位之间轮岗,也可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后交流到厅机关。

  2、厅机关处(不含处级)以下人员一般在厅机关不同处室之间轮岗交流;厅直单位处(不含处级)以下人员一般在厅直单位之间轮岗交流。

  三、干部轮岗交流的组织实施

  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在厅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处级干部由厅人事处提出轮岗交流建议,报厅党组审批;科级干部轮岗由所在单位处室按内设机构职数办理,并报厅人事处备案;科级干部交流由所在单位提出交流方案,调入调出单位均同意,报厅人事处备案即可办理调动手续,必要时厅人事处可对厅系统科级干部的交流提出指导性意见并给予协调解决;一般干部的交流由干部所在单位自行安排。

  四、干部交流轮岗的纪律

  为保证干部轮岗交流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和克服干部轮岗交流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1、要坚持集体研究确定轮岗交流对象,不准借干部轮岗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也不准借干部轮岗交流打击报复干部。

  2、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干部轮岗交流的决定。

  3、干部接到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新的单位报到,干部原所在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其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工资关系转到新的单位,工资福利待遇从到职之日起,按新工作职位标准执行。对不服从组织分配或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经教育不改,就地免职或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4、被轮岗交流的干部要严格遵守离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干部调离后,不准干预原单位的工作,不准从原单位携带交通、通讯工具和其它公共物品。

  5、对违反上述纪律的当事人或责任者,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五、本办法由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