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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及技能鉴定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2年11月19日    编辑: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再就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1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青海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2)184号,以下简称《培训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现将就业再就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范围

  享受就业再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范围为:具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我省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

  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范围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复转军人及大中专毕业生。上述人员可提供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就业再就业培训的要求及补贴标准

  (一)城镇人员的培训

  享受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的城镇人员参加创业培训以外的其它技能培训,培训的内容、期限、组织实施和补贴标准仍执行《培训管理暂行规定》和青海省劳动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青劳社厅发(2003)119号)的相关规定。

  (二)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

  1、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培训补贴适用于职业介绍机构或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定向技能培训就业协议,培训后定向就业的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按照劳动保障部实现农民工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维护权益“三位一体”的要求,统筹安排、联合运作。

  2、对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培训实行审批制。职业介绍机构或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定向技能培训就业协议后,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培训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劳动保障厅,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省财政厅复审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

  3、经审批同意的培训,培训后就业率达到90%的,可以享受全额的培训补贴;培训后就业率在90%以下的,按培训后的就业人数、享受培训补贴。培训补贴的申领办法是,由各州(地、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供职业介绍机构或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协议、培训合格证件、相关就业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进城务工人员培训补贴资金申领表》(附表1)和《进城务工人员培训补贴资金申领花名册》(附表2)报省劳动保障厅初审,由省财政厅复审同意后按培训补贴标准直接将补贴全额拨付给培训机构。

  4、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时间和补贴标准按《培训管理暂行规定》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时间和补贴标准执行。参加“阳光工程”培训的进城务工人员,其培训补贴按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补贴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财农字(2004)1059号)执行,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三)创业培训

  1、创业培训的教学标准。分三个阶段实施教学:第一阶段创业意识培训,第二阶段创业计划及相关知识培训,第三阶段提供专家咨询、创业计划论证、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第一、第二阶段为理论授课,课时掌握在80-120课时,第三阶段为开业服务,课时不超过400课时。

  2、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每人每课时按4元补贴。可分段给予补贴,第一、二阶段培训结束后全额补贴,第三阶段结束后,先补贴70%,学员在6个月内成功创业率达到50%(以工商部门营业执照为凭),并连续开业3个月后,再补贴其余的30%.

  三、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

  (一)对一般培训对象实行先收费后补贴的办法。由个人先垫付培训费,待培训结束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持本人《培训合格证》、《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应届大中专毕业证书、求职登记证明)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及个人银行账号,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同级财政部门复审符合条件的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