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向保障房管理办公室申请登记手续,领取《公租房申请表》;
2、初审:申请人单位(下岗职工由原单位所属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申请人提出申请后,责任单位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的初审意见报送州民政局。对于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核:州民政局会同州住建、州人社、州公安等部门采取集中、联合办公方式负责申请的审核工作。收到申请人材料后,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采取走访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审核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将审核意见及申报材料上报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将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分送州民政、州公安、州人社等部门,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再次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取联合办公或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联合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4、核准分配: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经公示无异议或再次符合异议不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对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经核准无异议后,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房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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