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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程序
来源:    时间:2013年03月21日    编辑:
 

办事依据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下列申请人,有权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㈠司法机关;㈡仲裁机构;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㈣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㈤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下列情况以外的质量鉴定申请均予以受理:㈠申请人不符合以上办理范围的;㈡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㈢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㈣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 ㈤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办事流程 ㈠申请人按以上办理条件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㈡办理部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㈢申请人与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签订“质量鉴定委托书”。 “质量鉴定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1、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日期、生产批号;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3、委托质量鉴定的项目和要求; 4、完成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5、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6、违约责任;7、申请人和鉴定组织单位代表签章和填写时间;8、其他必要的约定。  ㈣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三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具体实施质量鉴定工作。由专家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独立进行质量鉴定,出具鉴定报告;㈤申请人及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条件,对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条件,使质量鉴定无法进行的,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终止质量鉴定;㈥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质量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并对质量鉴定报告负责;审查无误后,及时将质量鉴定报告交付申请人,并向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㈦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㈧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将各有关鉴定材料归档。办理职责:受理产品质量鉴定,指定鉴定组织单位,实施质量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