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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评价标准(试行)
来源:    时间:2016年09月09日    编辑:扎西多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广大教师职业行为,提升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2008〕2号)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3〕10号)、《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全省公办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也包括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第三条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为重点,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目标,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完善教师职业行为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水平,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

  第四条 实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要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依靠教师、服务教师,鼓励教师自省、自重、自律、自强。要广泛听取教师、学生及家长的意见,严格考核程序,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要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奖优罚劣,引导广大教师践行师德规范,不断提高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主要包括爱国守法、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为人师表七个方面内容的考核单项。各考核要素分数权重由市(州)或县(市、区)级教育部门确定。

  (一)爱国守法: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自觉维护祖国统一、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自觉学习和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觉学习、遵守和维护法律法规,具有依法执教的自觉意识。

  (二)爱岗敬业:热爱教育事业,乐于奉献,热爱本职工作,对教师职业有深厚感情;教书育人,尽职尽责,主动承担工作职责和应尽义务,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认真准备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认真组织考试考核;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地发展。

  (三)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尊重学生的人格,公平对待每个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尊重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四)严谨治学:具有优良学风和终身学习的自觉性,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不断丰富科学文化知识和教育理论知识;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活动,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掌握必要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提高教育教学水平;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参与教学科研,努力提高自身科研水平,在工作中勇于探索创新。

  (五)团结协作:谦虚谨慎,顾全大局;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主动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积极投身集体活动,维护学校荣誉,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

  (六)尊重家长: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积极向家长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尊重学生家长的人格,教育学生尊重家长。

  (七)为人师表:品行端正,诚实正直,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奉公守法,廉洁从教,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法规法纪,严格遵循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文明执教,语言规范健康,举止端庄,衣着整洁得体;坚持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文体娱乐活动。

  第六条 根据个人职业道德表现,逐项对7个考核单项进行测评,各项均完全做到的得满分。7个单项中各小项如有违反行为,该小项不得分。若违反该小项行为情节恶劣,该单项不得分。

第四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与教师年度绩效考核结合进行。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自评、教师互评、学生(家长)测评、校级考评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八条 学校要成立考核小组,负责本校师德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成员的50%。

  第九条 学校考核小组组织学生(家长)、教师开展师德评议。

  学生(家长)评议:以班级为单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班主任在本班评议,任课教师由考核小组抽取所任教班级进行评议。

  教师评议:以年级组或学科组为单位,组织教师对照师德考核内容要求进行自评互评。农村牧区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述评范围。

  校级考评:学校考核小组根据学生(家长)评议和教师评议情况,结合教师平时的师德表现,对每个教师作出客观评价,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考核拟定等次在本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教师师德考核等次,并在校内以适当方式公布。学校考核小组应向每一位被考核教师反馈考核评价意见,考核结果存入教师个人档案。教师对师德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学校考核小组申请复核或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第五章 考核等级

  第十条 考核等级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率一般掌握在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15-20%。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师德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的;或者邀请、允许有关人员在校园内从事传教活动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的;

  (四)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坏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七)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九)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十一)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十二)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十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十五)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二条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中“职业道德”部分的评价结果,按不低于教师绩效考核30%的权重计入教师绩效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绩效工资发放、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师德考核等次优秀的,绩效考核才可评为优秀等次;对师德考核优秀者,在职务评审、岗位聘任、表彰奖励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不得评先评优,按有关规定扣发绩效工资,必要时可调整岗位。教师违反师德规范应受处分的,按照我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是教师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提高对师德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师德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确保师德考核工作取得实效。对工作不力,存在走形式、走过场问题的地区和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学校师德建设考核不合格或降低学校绩效考核等次等处理,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师德考核工作的重点在学校,学校要切实抓好师德考核工作的组织落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广大教师正确认识开展师德考核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引导学生和家长正确理解和支持师德考核工作,积极参与师德考核。在考核中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师德考核工作的客观、公正。对师德考核不合格或存在师德问题的教师,学校要及时进行诫勉、警示以至处分,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和管理。师德考核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出现师德问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及党政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地要根据本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标准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