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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果洛州全面推行河长制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年10月25日    编辑:更尕兰智
 

果政办〔2017173

 各县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果洛州河长会议制度(试行)》《果洛州河长制信息制度(试行)》《果洛州河长制工作督察办法(试行)》《果洛州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果洛州河长制工作验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1019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果洛州河长会议制度(试行)

 

为有序推进全州河长制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河长制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河长制工作落地见效,根据《果洛州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州级总河长会议

第一条 州级总河长会议由州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州级责任河长、州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州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和各县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组成。由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主持人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报经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可随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议题事先报请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确定。州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会议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需提请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纪要由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签。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各州级责任河长牵头调度,有关州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县总河长或副总河长承担落实主体责任。州河长制办公室要跟进督办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及时向州级总河长、副总河长、责任河长书面反馈成效。

 

第二章 州级河长制联席会议

第六条 州级河长制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副总召集人、州级责任单位负责同志、州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各县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组成。由总召集人(分管水利、环保工作的副州长)或副总召集人(联系水利、环保工作的州政府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主持人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

第七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遇有重要情况,报经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同意,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会议议题事先报请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确定。州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会议筹备,并及时向州级责任单位征集议题。

第九条 会议主要任务是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督导专项整治工作;需提请研究的其他事项。

议纪要由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审签。

第十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州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州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牵头落实。州河长制办公室要跟进督办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及时向总召集人、副总召集人书面反馈成效。

 

第三章 州级河长专题会议

第十一条 州级河长专题会议由有关州级责任单位负责同志、州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及河流流经段有关县河长组成。由州级责任河长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主持人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

第十二条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议题事先报请州级责任河长确定。州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工作,并及时向有关州级责任单位和有关县征集议题。

第十四条 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联系河湖管理保护和工作重点、推进措施,协调落实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等。

会议纪要由州级责任河长审签。

第十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州级责任单位负责同志和县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牵头落实。州河长制办公室要跟进督办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及时向州级责任河长书面反馈成效。

 

第四章 州级河长制办公室会议

第十六条 州级河长制办公室会议由州级责任单位联络员、县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州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主持人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

第十七条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十八条 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总河长会议、河长制联席会议、河长专题会议工作部署;研究分解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重点、年度目标任务,落实推进措施;研究需报请州级总河长会议、河长制联席会议、河长专题会议审议的事项;承办总河长、副总河长、责任河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会议纪要由州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审签。

第十九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州级责任单位联络员和县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具体落实。州河长制办公室跟进掌握工作进展,加强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州河长制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州级责任单位联络员会议。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一般性、日常性工作问题;研究需报请州级河长制办公室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果洛州河长制信息制度(试行)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州河长制工作推进情况,建立及时、准确、快捷的信息服务机制,畅通信息渠道,规范信息报送,提高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果洛州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信息通报

第一条   信息通报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及时性。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紧急信息随时报送。

(二)准确性。文字表述实事求是、精炼到位、简明扼要,数据分析精确。

第二条 信息专报

(一)专报信息内容。主要呈报州级总河长、副总河长、责任河长的工作信息。

1.贯彻落实党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情况;

2.州级总河长、副总河长、责任河长批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3.河湖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4.跨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协调事项;

  5.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问题性、建议性等重要信息;

  6.涉及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的舆情信息;

  7.其他专报事项。

(二)专报信息处理。州级责任单位和县河长制办公室报送的信息应条理清楚,重要事项表述清晰、数据准确无误。专报信息实行一事一报,由州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专报信息报送方式州级责任单位和县河长制办公室应将重要、紧急的信息第一时间上报州河长制办公室。州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信息的整理选取、编辑、汇总、上报。

第三条 信息简报

(一)简报信息的主要内容

1.学习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要求

2.河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取得的成果;

3.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

4.反映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

5.其他简报事项。

(二)简报信息处理。州河长制办公室设立《河长制信息简报》,及时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的动态信息进行筛选、编校,由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三)简报信息报送方式。州级责任单位和县河长制办公室将本地本部门推进河长制的工作动态,及时报送州河长制办公室。涉密信息的报送,要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条 工作通报

(一)通报内容

1.州级责任单位和县河长制办公室对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有关河长制工作重要部署的落实情况;

2.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落实情况;

3.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4.危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情况;

5.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情况;

6.其他通报事项。

(二)工作要求

1.州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发全州河长制工作通报,由办公室主任审签。

2.工作通报以纸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为主要载体进行通报。

3.工作通报原则上每个季度通报1次。重要的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第五条 州河长制办公室定期通报州级责任单位和各县信息报送采用情况。

 

第二章 媒体曝光

第六条 曝光内容

(一)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设置行洪障碍、非法采砂采金;

(二)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

(三)破坏江河源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和饮用水水源地;

(四)不执行河道生态基流管理的行为;

(五)媒体曝光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舆情处置

(一)针对媒体曝光河(湖)段问题,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及时做好应对处置工作,第一时间向同级河长报告,明确责任单位,从快予以查处;

(二)同级河长无法协调解决复杂问题,报上级河长制办公室处置;

(三)对媒体曝光事件处置不及时、不到位,群众不满意的,上级河长应责令限期整改;

(四)媒体曝光事件办理结果向同级河长、上级河长制办公室专题报告,并在相应媒体予以公布。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八条 州河长制办公室、州级责任单位、县河长制办公室等共同建立全州河长制工作信息共享平台。

第九条   信息采集与利用

(一)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信息采集、编辑工作,确保信息及时、准确、有效。

(二)各相关部门应积极提供有关河湖管理保护的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三)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整合资源,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

第十条 州级河长制办公室、州级责任单位及县河长制办公室等相互之间通过工作平台加强交流互动,互鉴经验。

第十一条 州级河长制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作为信息公开平台向全社会发布河长制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本级河长制工作信息的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十三条 违反制度,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重大舆情事故,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果洛州河长制工作督察办法(试行)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全面落实,根据《果洛州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长制工作州级督察。

第二条 州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察工作。

第三条 督察分为河长督察和河长制办公室督察。

(一)河长督察。州级总河长、副总河长、责任河长对州级责任单位、县总河长、副总河长工作进行督察。

(二)河长制办公室督察。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督察州级责任单位、县河长制办公室对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河长制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州级总河长、副总河长、责任河长批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年度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需要督察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督察原则。督察应遵循依法督察、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有机结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五条 督察分类

(一) 日常督察。河长制日常工作督察主要采取定期巡查(每季度一次)、工作通报等形式。

(二)专项督察。州级总河长会议、州级河长制联席会议、州级河长专题会议和州级河长制办公室会议要求督察落实的重要事项。

(三)重点督察。对河湖管理保护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采取会议调度、现场督导等形式,开展多部门联合重点督察。

第六条 督察要求

(一)任务交办。采用督察通知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明确督察任务、牵头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和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任务后,应当按时保质完成。督察事项涉及多个成员单位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难以协调的,牵头单位应当及时向州河长制办公室汇报并请求同级河长协调解决。

()督察反馈。督察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将完成情况及时向当地河长和州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

(四)立卷归档。州河长制办公室及时将督察工作相关资料登记造册,立卷归档。           

第七条 督察结果应用

 (一)督察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在目标考核、干部考察、责任追究、资金安排时作为参考依据。

(二)督察结果向地方总河长及办公室反馈,对整改落实不力的,严肃问责。

 

果洛州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履行河湖保护职责,促进河长制工作落实落地,根据《果洛州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上级河长对下级河长进行考核,各级河长对同级责任单位进行考核。具体工作由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条 考核内容

(一)水资源保护情况。

(二)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情况。

(三)水污染综合防治情况。

(四)河湖水环境治理情况。

(五)水生态修复情况。

(六)河湖水生态执法监管情况。

第三条 考核要求

(一)协调性。河长制工作考核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相衔接、同部署。

(二) 动态性。按照州级总河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重点。

第四条 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根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州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州级河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内容包括: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时间安排等。

(二)开展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方案,州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州级责任单位开展考核。

(三)审定考核结果。州河长制办公室会议审定各县考核结果;各县河长制办公室会议审定各乡(镇)、村考核结果。

()公布考核结果。州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公布各县考核结果;各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公布各乡(镇)、村考核结果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100分满分制,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考核细则由州河长制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六条 分级考核

(一)州长制办公室负责考核各县河长制工作。

(二)各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考核各乡(镇)、村级河长工作。

第七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作为县、乡(镇)级河长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各县考核结果及时抄送州河长制办公室。州河长制办公室将考核结果及时报送州级总河长、副总河长、责任河长。

(三)对河长制工作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四)各级河长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未积极履行相关职责的,由州河长制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相关党委政府通报情况,并提出追责建议。

 

 

 

 

 

 

 

 

 

 

 

 

 

 

 

 

 

 

果洛州河长制工作验收办法(试行)

 

为确保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推行河长制工作决策部署落地生根,促进河长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果洛州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目标任务为验收的依据。

第二条 州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建立河长制工作进行抽查验收。

第三条 州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州级责任单位组建河长制工作验收小组。

第四条:验收程序。

(一)各县河长制办公室对本级及辖区乡(镇)建立河长制工作进行自验和验收。自验及验收合格后申请州河长制办公室进行验收、抽验;

(二)州河长制办公室对本级建立河长制工作进行自验;同时对本辖区内各县建立河长制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统一上报并申请省河长制办公室进行验收和县级抽查验收;

第五条 州级河长制办公室要组织形成全州建立河长制工作自验报告。自验报告呈送总河长、副总河长审定后报省水利厅、省环保厅。

第六条 验收工作采取现场检查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验收内容

(一)各级出台工作方案情况。实施范围是否全覆盖,主要任务是否细化实化,是否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等。

(二)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设立情况。落实河长制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办公场所情况。搭建工作平台情况。

(三)各级河长体系设置情况。各级河长名单公示情况。是否明确责任单位工作职责。

(四)各级河长制工作制度建立情况。

(五)各级设置河长公示牌情况。是否符合河长公示牌设置工作的要求。

(六)各级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督责任、人员、设备和经费情况,是否满足日常工作需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河湖管理保护机制情况。

(七)各级推行河长制工作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情况。

(八)其他需验收的工作情况。

第八条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及时公布验收结果。

第九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地区,上级河长制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并再次组织验收,直至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