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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州“三江源”有机产业园区入园企业准入及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州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5年08月21日    编辑:段福善
 

果政办〔2014〕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果洛州“三江源”有机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管理,促进和保障园区科学、持续和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含新建、扩建、迁建的工业、

商业和服务业项目。 

  第三条 园区管委会成立果洛州“三江源”有机产业园区入园项目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对项目入园条件、投资建设、运行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四条  进入园区的项目,应当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有相应的资金保障,且资金来源明确,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二)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 

(四)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投资、税收与就业贡献,每亩投资厂房、设备、土地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 

  第五条  申请进入园区的项目,应当向果洛州“三江源” 有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园申请书和投资总额承诺书。 

  (二)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前置审批批文。 

  第六条 根据申请进入园区的项目所提交材料,园区入园项目综合评价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入园条件综合评价,符合条件的准许入园并签订入园项目投资协议。 

  第七条 入园项目一经获准后,入园企业必须按照项目投资计划及用地规模委托有资质的规划部门编制修建性详规。修建性详规报经园区管委会和州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能实施。 

         第三章 供地与建设 

  第八条  投资人与园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后在园区规划范围内选址,选址要符合园区产业功能分区规划。 

  第九条  园区管委会根据最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项目投资方向、投资规模、创新能力、税收贡献等情况,确定项目供地条件,由州国土资源局依法依规供应土地。 

  第十条  入园项目应严格按照审定通过的规划建设。禁止改变工业用地性质和建筑物功能,禁止将非商业性质的房地产转为商业性质。 

  第十一条 入园项目建设用地按照“统一规划、园区统征、确定底价、协议或挂牌出让”的原则,根据投资额、投资强度、工业附加值等确定土地出让金。企业在签订供地合同,缴清相关土地费用后,进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入园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建设和投产。已经签订入园供地协议的项目,当年必须开工。除不可抗力因素外,20亩以下的入园项目建设工期控制在12月以内,20亩—50亩的建设工期控制在18个月以内,50亩—100亩的建设工期控制在24个月以内,100亩—200亩的建设工期控制在28个月以内,200亩—400亩的建设工期控制在32个月以内,400亩以上的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入园项目签订供地合同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由州国土资源局依据《闲置土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收取闲置土地费用,两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 综合管理 

  第十四条  入园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和安全评价、审查,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竣工后,应按要求向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审批部门申请“三同时”验收;向消防审批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部门运营手续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第十五条 入园项目均在果洛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并纳入统一的税务管理。项目竣工投产一年后,由园区入园项目综合评价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投资建设及运行效益综合评价。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建安税原始税票及设备购置原始发票为依据;税金以税务部门两个会计年度入库数据平均数为准。 

  第十六条 根据项目投资合同、投资建设及运行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建设期间,由园区管委会每年审核一次投资金额,已竣工验收投产但未达到第四条第四款规定要求的,按实际投资强度额核减用地面积。 

  第十七条  入园企业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关闭、整改、转产或者迁出。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企业或项目。 

 (二)不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或项目。 

 (三)不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布局的企业或项目。 

 (四)停产两年或者破产的企业或项目。 

 (五)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规模和控

制指标的企业或项目。对于停产两年或破产的、被依法关闭或迁出的企业或项目如属于政府整体收购的,可由企业、管委会和州国土资源局协商同意后,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格整体收购并重新招商出让。 

   第十八条 入园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或治安案件,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要按照《公司法》及《会计法》的规定,设立财务机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按要求向财政、统计、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第二十条 具备条件的入园企业,应在园区党委统一领导和指导下成立党、团组织和妇女、工会等群众性组织,落实专兼职人员、落实活动经费,主动接受上级组织的领导和指导。入园企业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规,按时兑现员工工资,落实员工社会保险待遇,落实计划生育等基本国策,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入园企业需州内部门办理的所有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一律由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报州以上部门审批的,由业务主管部门配合业主办齐申报材料并积极办理到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果洛州“三江源”有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协同州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