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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求督促果洛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尽快、及时地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作者:叶明新    留言时间:2015/10/22 7:20:27
 
来信内容:
  ——对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这种提交了完(整)备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以及自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不按《工伤保险条例》法定的期限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做法表示强烈的不满和抗议。

我叫叶明新,1983年3月6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中坝藏族乡牙昂村90号村民。
我父叶万存(2015年5月27日去世,1958年11月21日出生,藏族,生前系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中坝藏族乡牙昂村90号村民。),于2015年4月12日到花久(玛多县花石峡镇至久治县城)公路第七标段施工工地(果洛藏族自治州甘德县下藏科乡)去干活。2015年5月26日在工地上班干活期间因身体感到不适、不支后于当晚22时左右,从工地被亲友送往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去治疗,2015年5月27日凌晨4时左右到达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2015年11时由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派救护车,在医护人员的陪同下欲前往省城西宁各大医院救治——2015年5月27日下午13时左右在转往西宁途中因脑溢血而病亡。
事发后,由施工单位为我父支付了丧葬等费用叁万伍仟元(35000.00元)。
再之后,与施工单位就我父亲的因工死亡事宜一直协商未果——
2015年7月6日(有从西宁~大武的汽车客运车票为证),受我的委托,三叔叶万朱与另一位亲友前往果洛藏族自治州首府——大武。
2015年7月7日和2015年7月8日,分别向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果洛藏族自治州甘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2015年7月9日,因工伤认定材料不全而返回——
2015年7月14日,我们以快递的方式通过邮局(有邮局的特快专递凭据为证)向果洛藏族自治州甘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提交了完(整)备的工伤认定申请资料——
2015年7月17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甘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了我们的快递。继而转交给了由法律授权的果洛州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唯一的工伤认定机构——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2015年7月27日(星期一)开始,我们就向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一电话为(0975)8382302的处室询问此事,先是这一处室的电话两个星期一直处于没人接听状态(从2015年7月27日至2015年8月7日),后是一男一女两位公务人员又一直以我们未向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我父亲出事前的当晚在工地休息时饮酒为由质问、推诿、敷衍和拖延至今——
一、关于我父亲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之事
1、依据《劳动合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略)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
2、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经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因而用人单位与我父亲未签订劳动合同: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及时地依法与我父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是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未及时地进行监督检查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所致。
3、从后面附着的2015年7月7日,青海省格尔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育红支行《活期交易明细查询》显示:2015年6月8日打进我卡上的40700.00元是用人单位打给我父亲的丧葬费35000.00元、工资5700.00元。由此可以证明用人单位与我父亲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二、关于我父亲出事前当晚饮酒之事
1、2015年5月26日当晚我父亲因身体不适而早早地躺下休息了,是在酒场中几个主要发起喝酒人的劝酒下被动地喝下了少量的酒;因而,我父亲既不是主要发起喝酒者也不是主动参与喝酒者。
2、从2015年7月6日,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给出的我父亲《入院及转院情况》来看:是三级高血压(极高危组)、脑溢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和脑疝而亡。是突发疾病而亡,不是酒精中毒而亡。
综上所述,我们对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这种提交了完(整)备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以及自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不按《工伤保险条例》法定的期限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做法表示强烈的不满和抗议:
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依据此规定,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法定期限只有60日。
时至今日,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收到果洛藏族自治州甘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交的申请认定工伤材料快接近90日了,但该局却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这也恰好印证了中共中央习近平总书记于2014年1月20日,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上的讲话》中列举的“四风”问题:……有的工作中梗阻,对上级交办的任务找客观原因顶着不办,对群众要办的事情找各种理由拖着不办等等;……有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哄骗上级,糊弄群众;
鉴于以上实情,也鉴于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大力倡导的依法治国精神,特致信函材料给您(们),期望在您(们)的督促下: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真落实中共中央习近平总书记“三严三实”要求,依法尽快、及时地对我父亲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在此致谢!







请求人:叶明新(叶万朱代)








详细通讯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中坝藏族乡牙昂村90号
联系电话:叶明新(15500778282)  叶万珠(叶万存弟弟  13299834054)

回复情况:
回复时间:2015/12/4
回复内容:
  叶明新:
你好!
你“恳求督促果洛州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尽快、及时地已发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信悉,现答复如下:
2015年6月29日,州人社局收到州委常委、州政府常务副州长汪山泉在《关于按<工伤保险条例>及时地给付(兑现)我父工亡待遇的请求》:“主要内容是农民工叶万存于2015年5月26日在花久公路第七标段施工工地干活期间,因身体不适、不支后于当夜22时左右被工友送往果洛州人民医院,27日11时由果洛州人民医院救护车转往西宁,13时左右叶万存在赶往西宁途中死亡。”上做的重要批示精神,州人社局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调查此事。
经调查,花久高速公路第七标段施工地在我州甘德县下藏科乡境内,从5月26日事发当天到6月29日我局收到州政府转发的上访信,这期间,叶万存家属未向我局提供任何申请工伤认定的相关材料,也从未给我局任何相关科室咨询过此事。鉴于上述实际情况,州人社局立即安排甘德县社保局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此事。2015年7月7日,甘德县社保局局长郭富桂、工作人员张桂花进入花久公路第七标段施工地对相关知情人做了工伤认定询问笔录;询问中发现,叶万存并非在工作时间突感身体不适,而是5月26日下午19时30分左右下班,20时吃完饭后,与其弟弟叶万珍、叶万有,亲戚张万丰喝酒后身体不适,在项目部工作人员的安排下,由其家属陪同被紧急送往果洛州人民医院;因为病情严重需转至省城医院,在征得家属同意后,由州医院救护车送往西宁,在路上抢救无效死亡。收到批办件后,州人社局社保科通知叶万存亲属按照工伤认定正常办理程序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等相关资料;2015年7月7日至17日,叶万存亲属陆续给甘德县社保局提交了工伤认定所需材料;甘德县社保局随后将叶万存认定工伤一事档案转交给我局。
调查期间,州人社局社保科工作人员给花久公路第七标段中标单位青海省湟源公路工程建设公司负责人书记马建军(18297256134)、 党占辉(13897618141)多次打电话联系,提交叶万存工伤认定所需材料,并要求将事发时的见证人带至我单位做笔录;2015年8月21日,湟源公路工程建设公司将见证人带来州人社局社保科做笔录后,州人社局社保科做出了叶万存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叶万存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由湟源公路工程建设公司马建军签收;2015年8月24日至10月20日,经州人社局社保科工作人员反复督促,湟源公路工程建设公司陆续将工伤认定所需材料(施工许可证等)、举证材料、录音光盘等送至州人社局社保科;2015年10月27日,州人社局社保科分别向叶万存儿子叶明新、青海省湟源公路建设工程建设公司电话确认后邮寄了认定工伤决定书;2015年10月30日和11月5日分别收到邮政局发来的邮件已妥投信息;2015年11月3日收到叶明新发来的确认签收认定工伤决定书短信。











果洛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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